湖工大人(教师)[2008]007号
各学院(部)、中心: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5]4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申请人员范围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为我校在职教师。 (二)申请人员条件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校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或免试证明; 7、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证明(原件备查); 8、申请人员《面试标准评分表》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评分表》。 9、电子版近期正面免冠登记照(jpg格式,宽114,高156,实际占空间大小<20K,严格以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命名。注意,所有相关表格上的登记照片须与上交的电子版登记照一致) 。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学院(部)、中心提出申请,提交认定材料; 2、各学院(部)、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员的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初审合格后,由学院(部)、中心教师资格认定专业评议组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评议组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关栏目内,由组长签名后报人事处师资办,同时上报由各位测评专家签名的申请人员《面试标准评分表》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评分表》。 4、学院(部)、中心汇总验收本单位所有申请人的材料,制作《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情况一览表》(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教师资格认定系统源文件》(仅电子版,严格依照填表要求填写)。 5、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请材料报请校领导及相关专家审定后,于受理申请期限中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将是否认定的结论通知申请人。 6、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申请人事档案,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纪录。 二、时间安排 1、2008年5月12日 各学院(部)、中心上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和专业评议组人员名单(共三人,其中组长一人); 2、2008年5月12~13日 各专业评议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面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提出评议组考核意见,同时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 3、2008年5月14~15日 申请人到学校医院进行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4、2008年5月16日前 各学院(部)、中心集中上报认定教师资格相关的材料(同时交验原件),以及本单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情况一览表》(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教师资格认定系统源文件》(仅电子版)。 咨询电话:人事处师资办 88032262(2262)。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20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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