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等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党委民主集中制建设,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议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校党委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在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指示与决议,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主任、中共正式党员的校长助理列席会议。根据议事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正处级(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列席会议,参加相关内容的讨论,其他人员一般不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议题结束时离会。 第八条 必须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重大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行政领导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2.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校稳定以及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研究决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以及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科级以上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撤并,副科以上干部的任免和奖惩,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培训、考核与监督,校级、处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处级干部调入调出以及学校组团出国(境)等重大事宜; 5.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及其重大调整方案(包括预算外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以及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立项、校园建设规划的重大更改、大额资产的划转调配等重要事项; 8.其它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需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直接向党委书记提出,由党委书记审定并确定会议议题。党委常委会委员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提出。对于重要议题,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的常委会委员在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条 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不得在党委常委会会议上另增加新的议题。讨论机构及干部事宜,应严格按有关组织程序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进行分析论证,努力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凡是确定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均应由党委办公室通知分管该项工作的党委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内容相关材料准备。对拟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问题,分管该项工作的党委常委会委员及有关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决策的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建议方案。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查,一般应在党委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两天内由党委办公室分别送交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常委会委员要认真阅读,准备好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个人直接利益的个案事项,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在安排党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时要安排充分的讨论时间。讨论时要围绕议题,对重大决策问题分管常委会委员应首先对提供的方案作出说明;对一般议题,分管的常委会委员首先提出可供选择的意见或方案。各常委会委员的发言应言简意明,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五条 对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一般议题,主持人应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征求与会委员的意见,在多数委员无异议的情况下,主持人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即为会议决定;对党委常委会会议的重要议题,主持人应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经表决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若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委员对会议决定持保留意见的,应当即作出保留意见申明,会议记录人员应明确记录。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在议事时如果在重大原则性问题上遇有不同意见难于统一时,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均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请示上级后,再于下次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委员执行决议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复议的决议事项,应及时报告党委书记,由党委书记征得三分之二党委常委会委员同意后,方能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以作查考依据。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主持人同意,同时应将个人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主持人,或由党委办公室转达。 第二十一条党委常委委员对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对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常委会会议与会者必须遵守保密守则的规定,对限制传达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事项,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委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马上向党委书记报告并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对临时处置意见进行研究。若临时处置意见与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不相一致时,则应以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决定为准。 第五章 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 对党委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根据应知晓决定的对象采用向上级请示报告、校内发文、口头告知等形式传达。 第二十五条 向上级请示报告以党委文件或党委行政联合发文上报。在校内实施的重要决定以党委文件或党委行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的一般事项,以《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六条 文件的办理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涉及到干部的调动、任免等具体事项,由组织部或人事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及到党纪处分的具体事项由纪委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仅涉及少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一般事项,由分管的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党委办公室口头告知。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组织实施的会议决定,由分管的党委常委会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 第三十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决议传达给缺席会议的党委常委会委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湖北工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湖工发〔2003〕第33号)同时废止。
(2006年9月13日,湖工大党字〔2006〕17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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