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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党政领导工作规则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党政领导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学校党政领导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在领导工作中,必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学校党政领导集体的权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学校发展为第一要务,创造性地做好服务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忠于职守,勤政廉政,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党委和行政赋予的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要自觉服从组织领导,服务中心,服从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保证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学校党政领导成员与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和校长必须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校党委工作,党委常委会委员实行党委常委会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委常委会委员按常委分工主管某方面的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对于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提请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策。党委常委会委员在主管工作范围内遇有不能决断的事项,可直接向党委书记请示后决定。
第六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独立负责地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负责校长委托的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事务;对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涉及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提请校长解决。校长助理协助主管校领导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综合办事机构,应协助学校党政领导做好调研工作;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工作信息;负责接待和对外联络工作;完成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是党委或行政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严格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指示和意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主动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办法,协助主管领导解决。在未向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前不得越级直接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报告。要严格按照党委或行政的决议或意见解决和答复有关问题,不得自行其是或阳奉阴违。各部门之间要顾全大局,加强合作,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对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方能实施的工作,分别由相关主管校领导直接协商或经由学校办公室协商,待形成明确的工作原则及方案后,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再予以实施。
                第三章  会议
第九条  校党委实行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制度;校行政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和校长专题会议制度;学校对全校性会议实行有效控制。
第十条  党委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或请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的决定、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及党内重要决策事项;听取并审议党委书记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按照《中共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湖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校长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或按照分工由相关校领导分别或共同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学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四条  全校性会议主要指:以校党委和行政名义召开的教师干部大会、中层干部大会和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的党政负责人会议。全校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部署学校的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召开全校性会议的规定:
(一)全校性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决定,以党委和行政的名义召开,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凡涉及全校学生停课、调课的会议,必须经校长同意。
(三)党政负责人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校长或党委书记、校长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召集,学校办公室负责会务。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办公室可以受党委书记、校长委托,召集党政负责人会议。
第十六条  校领导工作安排实行周计划制度。每周校领导的主要工作一般在上周五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协调,报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列入《校领导周工作安排表》。主管领导听取分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检查、督办、调研分管部门的工作,不作专门安排。
              第四章  公文报送及审批
第十七条  公文报送及审批应本着精简、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归口、分级办理。
第十八条  外来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登记、分办;其它处室收到的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上级公文,应将公文送交学校办公室统一登记,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外来公文中重要的党政文件先呈送党委书记阅批,再送校长阅示,然后送其他校领导阅文;只涉及单项工作的上级党政文件一般只呈送主管校领导阅批,重大单项工作需报送书记或校长批示;若单项工作属校领导应该周知的,则呈送所有校领导阅示。
第二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各院(部)报送学校审批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按领导成员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应报送党委书记或校长、或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或按程序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若公文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权,应由相应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呈党委书记或校长、或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校领导一般不签批未经学校办公室签署意见的公文。
第二十一条  校领导对校内请示性公文的批复应当表明“拟同意”、“同意”、“不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对于校内报告性公文可不签署具体意见;对紧急事项应及时处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紧急事项,应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签署意见,防止因公文批转延误工作。上级来文中如有要求落实办理事项的,校领导签批时应明确办理部门(单位),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应该明确牵头部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公文的传递工作;公文一般不得在平行部门之间横向传递;机要文件、领导批示件应由机要保密人员或专门人员呈送阅办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政公文签发权限的规定:
(一)以中共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发布的决议、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通知、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请示、报告工作的公文由党委书记签发;以中共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名义就某一事项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由主管的党委副书记签发,其中重要问题由党委书记签发。
(二)以湖北工业大学文件上报或下发的重要行政公文由校长签发;以湖北工业大学名义就某一具体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呈报的请示和发往其它相关单位的函件,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其中重大问题报校长签发。
(三)以中共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和湖北工业大学双重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由党委书记、校长审定签发。
(四)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由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中如注明“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同意”或“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公文,应报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五)学校党政职能部门以本部门名义下发的文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
(六)学校办公室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的名义对外行文,纪委、工会、共青团可以向本组织的上级机关行文,独立法人单位可对外行文,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行文。若因工作需要对外行文,送学校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政各部门、直属单位、各院(部)报送学校审批的公文,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发。各单位报送学校的请示、报告,应送学校办公室批转,不应直接送校领导签批,不得多头报送。
              第五章  内务与外事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在从事内务和外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树立学校党政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校领导成员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明确要求,或学校党政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学校领导成员一般不出席部门或院(部)所组织的仪式性活动。学校各部门(单位)如要邀请省市党政负责人参加本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应报学校批准后,以学校的名义邀请。
第二十七条  接待上级机关和兄弟院校领导,一般按对等、对口的原则进行接待;接待国家部委和省市领导,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领导接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院(部)邀请全国著名学者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来校作学术报告、形势报告或讲学,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必要时可请有关校领导作礼节性会见。
第二十九条  学校领导因公出访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校党委书记、校长出访,需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副书记、副校长出访,需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同意后,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处级干部出访需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三)处级以上干部一年内因公出国(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  学校领导会见以各种名义邀请来访的外宾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统战、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涉及重要人物及重大事件的上述来宾应报党委书记和校长批准。接待事务由外事、统战部门负责或协助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章  出差请示报告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学校办公室主任离汉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告知学校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汉出差,由本人向主管(联系)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由本部门(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其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有关事宜报学校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北工学院党政领导工作规则(试行)》(湖工发〔2003〕第35号)同时废止。


(2006年9月15日,湖工大党字〔2006〕19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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