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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关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班的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利用学校教育资源,拓宽办学途径,并为社会各行业在职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条件,规范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是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第三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管理方面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学位〔1997〕54号)和《关于批准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7〕57号)的精神,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按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自身的特点,以目标管理为主、过程管理为辅的管理方式做好工作。
              第二章 责权利划分
第四条  研究生处是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全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班的教学管理,审核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负责招生报名与考试工作,负责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班的具体教学和培养管理工作,并配合研究生处做好招生宣传、报名和录取等工作。
第六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班原则上在本校内举办。到校外办班应要求办班合作单位具备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并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由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编号,作为我校与校外合作办学单位之间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与校外合作办学单位签订。
第七条  各学院办班原则上不跨专业招收学员。根据特殊需要,由办班学院提出申请,在征得专业所属学院同意,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挂靠招生专业方向。专业课的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办班学院委托专业所属学院组织选派,专业课的课程酬金和导师酬金直接支付给专业所属学院。办班学院另按学生学费的5%付给专业所属学院管理费,由校财务处直接划拨。
第八条  学院拟办班的学员所读专业50%以上属于另一学院时,应交另一学院承办管理;当班中属于某一学院所属专业的学员比例都不够50%时,由发起筹办学院承办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处应加强和规范工程硕士班的各项管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掌握异地教学情况,检查处理相关问题。各办班学院要为每个班配备一位班主任,负责该班的教务管理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
第十条  招生对象与条件
1.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
2.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达到3年,但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3.工作业绩突出;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第十一条  报名及入学考试时间按国家有关通知确定。入学考试每年举行1次。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报考。
第十二条  考试、录取
1.研究生处根据各招生工程领域的培养条件,按照“按需招生”的精神制定、下达招生指标。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给学校的当年录取限额。
2.工程硕士的入学考试科目为GCT(国家统一命题)、专业课和综合面试共计3门。
3.全部考试科目录取分数线由学校自行规定。入学考试笔试科目的命题、阅卷及录取标准参照学校统考研究生的标准掌握。学校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总成绩,择优录取。
              第四章 注册、入学
第十三条  各办班学院的注册工作应在开学时完成,具体注册时间由办班学院自行决定。应缴费用需一次性付清,否则取消入学资格或按自动放弃学习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第一学年注册时须填写“工程硕士生学籍卡片”(一式二份,贴照片)和“工程硕士生学籍表”。各办班单位于注册后十五天内把“研究生学籍卡片”、一份“工程硕士生缴费情况登记表”交研究生处,以便统一办理学生证。“工程硕士学籍表”存办班学院登录成绩,课程学习结束转入论文阶段前交研究生处。
              第五章 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培养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进行。从入学到获得专业硕士学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六条  对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实行校企联合培养方式,实行双导师制,由学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与所在单位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导师。
第十七条  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于第一学期末将培养计划表由办班学院收齐一份存档保管,研究生处负责监督检查。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院、所在单位同意后,各保留一份,作为目标管理和学生学习研究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建立考勤制度,由班主任和授课教师负责学员考勤登记工作,每学期研究生处将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班的考勤工作进行抽查。采用在校内集中定期面授教学的单位,应提前将课程表报研究生处,以便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硕士班的所有课程原则上由本校教师讲授,一般应聘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课堂教学任务。专业课任课教师由各学院指派,公共课任课教师由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提出聘请书面申请,研究生处审批并下达教学任务书后,由各相关学院负责落实;如需在外单位聘请任课教师,由各学院出具拟聘教师的业务情况证明和书面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工程硕士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学员的实际情况,制订授课计划,写出讲稿或详细的授课提纲,指定参考书目。如无合适教材,则须编写讲义或将讲稿、详细的讲课提纲印发给学员。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减少上课学时。确有必要调课或因故不能上课,须经办班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同意,事先作好安排后通知学员。所缺课时要及时补回。
第二十二条  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需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30学分,其中考试学分不少于22学分。其中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3分,选修课程学分不少于 6学分,必修环节1学分。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程包括自然辩证法、外国语、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学科前沿讲座、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和专业课,所修课程应不少于23学分,其中考试学分不少于20学分;选修课程可由各培养单位根据领域和生源特点确定学位要求的选修课程范围,所修课程应不少于6学分,其中考试学分不少于2学分;必修环节包括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和中期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未获得本科文凭的学员,应补修若干门主干课程。补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位要求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习方式是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各办班学院应在开班时提供每门课的课程简介、主要教材和参考书清单。由学校负责提供教材时,应在开课前一周将教材交给学员,以便自学。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由办班学院组织进行,研究生处进行监督检查。必修课程一律采用闭卷考试,部份选修课程可以采用开卷考试。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把考试成绩登录在“考试成绩登记表”内,并署上姓名,一周内交办班单位。试卷由办班单位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方为合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须进行补考。补考课程最迟在课程班结束之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教学和考核分开管理,开设课程的学院要为所开设的主要学位课程建立考试题库(或试卷库)。公共基础课(第一外语、政治理论、数学)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学院建立考试题库。办班单位组织考试时由任课教师到研究生处组建的试题库出卷考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成绩平均低于70分;
2.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3.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4.在学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
5.考试违纪。
            第六章 论文工作和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具体选题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课题,可以是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专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选题范围、研究内容要适中,要考虑客观的研究条件和环境,应能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经过本人努力顺利完成。
第三十一条  凡进入论文阶段的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均应做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内容为:选题依据(文献综述,国内外动态、调研情况);选题的目的及意义;课题研究和主要内容及技术难点;主要技术路线,存在困难和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能否按时完成任务,具体进度安排。
第三十二条  论文开题报告的审批程序
1.由学员提出论文开题报告申请,填写《开题报告登记表》,经校内外导师同意。
2.成立开题报告审查小组,由校内外导师、专家3~5人组成,组长1名。
3.审查小组谈论研究开题报告后,做出“通过”、“不通过”或“重做开题报告”结论。
第三十二条  对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内容必须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做出有一定水平、达到硕士论文要求的相应成果。论文正文一般应不少于两万字。
2.为了提高论文质量,论文作者尽可能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先进的分析化验技术完成论文。
3.学位论文必须由其本人独立完成,论文中引用他人成果,要注明出处,严禁剽窃他人成果。若发现有剽窃行为,未答辩者,取消答辩资格;已答辩并授予学位者,将撤销其学位,收回证书,并给予相应处分。
4.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按《湖北工业大学硕士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1.学员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同意,向研究生处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填写提交《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与评定书》。
2.提交:(1)符合学校规定的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复印件 1篇;(2)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及业绩等的鉴定书;(3)所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学院及研究生处公章;(4)学位论文。
3.由研究生处依据前款中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审查申请者是否已做开题报告者,未做开题报告者不能获得论文答辩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1.成立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人员)组成,必须有工程部门专家参加。
2.学位论文评阅:应由2名专家(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人员)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为工程领域的专家。
3.论文答辩会:其程序按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位授予程序参照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所授学位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员在五年内未能通过论文答辩者,则取消论文答辩资格。对其中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研究生处签发课程学习结业证;对未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者,由研究生处签发进修证明和课程成绩单。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办班经费严格按学校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除规定的收费外,严禁另立收费项目。
第三十八条  学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批准的额度执行。学费分为两个部分,即学习课程费用(为总学费的60%)和学位论文指导费用(为总学费的40%),学习课程费按学年度交纳,学位论文指导费在获得论文答辩资格后一次性交纳。费用一经收缴,概不退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06年5月23日,湖工大研〔2006〕4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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