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教师岗位设置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关于深化校内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湖工大党字〔2004〕7号)附件七《湖北工业大学教师竞聘上岗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编制的确定 (一)全校教师编制的确定 全校教师编制按教师岗位数与标准学生数之比确定。教师岗位数与标准学生数之比为1:18。标准生的计算系数为:本(专)科生为1,硕士研究生为1.5,博士研究生为2,留学生为3。非国家计划内的各类学生原则上不计入学生基数。 (二)学院、部教师编制的确定 学院、部教师编制由本(专)科生教学编制、研究生教学及指导编制、科研编制构成。 1.本(专)科生教学编制。 本(专)科生教学编制计算公式为:A=J/M A为本(专)科生教学编制数。 J为年标准学时总数。标准学时根据学科和教学各环节的不同特点等情况折算,一般一个自然班(学生人数为35名左右)的课堂一学时为一标准学时。 M为一个教学岗位的年工作量。外语和体育等公共课M取360学时,其他专业课M取260标准学时。 2.研究生教学及指导编制。 研究生教学编制按研究生公共课教学任务,参照本(专)科生教学编制计算办法确定。 研究生指导编制按研究生的人数确定。15个硕士生设一个指导编制,必要时根据不同学科作适当调整。 3.科研编制。 科研编制计算公式为:B=K/N B为科研编制数。 K为年标准科研经费总量。各类科研经费折算成标准经费的系数为:横向科研经费为1,纵向科研经费为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为1.5。 N为一个科研岗位的年经费量(标准经费)。其中:工科50万元;文、理科30万元。科研岗位的年经费量随学校的发展作相应调整。 二、教师岗位的设置 (一)全校教师岗位的设置 教授岗位按全校教师编制总数的15%设置。 副教授岗位按全校教师编制总数的35%设置。 讲师、助教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状况设置。一般讲师岗位按全校教师编制总数的25~30%设置,助教岗位按全校教师编制总数的20%左右设置。 (二)学院、部教师岗位的设置 1.教授岗位的设置 教授岗位由基本岗位、调节岗位构成。 基本岗位的设置办法:外语和体育等公共课按其教师编制总数的5%设置,其它专业课程按其教师编制总数的10%设置。 调节岗位的设置办法:硕士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工程实训中心及省级品牌专业每项增设1个岗位。 2.副教授岗位设置 副教授岗由基本岗位、调节岗位构成。 基本岗位的设置办法:外语和体育等公共课按其教师编制总数的35%设置,其他专业课程按其教师编制总数的30%设置。 调节岗位的设置办法:硕士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工程实训中心及省级品牌专业每项增设2个岗位,同时拥有上述两项的学科单位仅各增设1 个岗位。 3.讲师、助教岗位设置 讲师、助教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状况设置决定。由学院、部申报,学校审批。一般讲师岗位按全校教师编制总数的25~30%设置,助教岗位按全校教师编制总数的20%左右设置。 三、其他规定 (一)教师编制总数的10%由学校掌握,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l.满足教师兼任学校和其他社会工作的需要。根据教职工人数适当增加教师编制,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学院、部增加1个编制,100—200人的增加2个编制,200人以上的增加3个编制。 2.满足建立新学科或新专业的基本需要。所需编制由学院、部申报,学校审批。 3.补充因招收非国家计划内学生数量大导致超编的学院、部。所需编制由学院、部申报,学校审批。 4.其他特殊需要。 (二)教授和副教授岗位总数的10%由学校掌握,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引进优秀人才。 2.满足拟建博士点、现有硕士点建设的基本需要。对于学院、部在教授、副教授岗位数不能满足拟建博士点、现有硕士点基本需要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教授、副教授岗位。所需岗位数由学院、部申报,学校审批。 3.满足申报博士点、硕士点及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需要。对于学院、部在教授岗位数不能满足申报博士点、硕士点及重点学科建设等基本需要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教授岗位。所需岗位数由学院、部申报,学校审批。 4.其他特殊需要。 (三)教师编制和岗位职数每3年核定一次。现任教师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以及高校教师系列或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2004年应届毕业生和2002年12月31日以后引进的教师除外),35岁以下教师不具备硕士学位(经过国家入学考试的在读硕士研究生视同具有硕士学位),本次竞聘经学院(部)考评能胜任相应教师岗位工作者,可以申请竞聘教师岗位,过渡一个聘期。下次竞聘时,若仍然不具备上述教师聘任条件,则由教师岗位转入其它岗位或待聘。 四、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4年12月14日,湖工大人〔2004〕8号文件发布)
湖北工业大学德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我校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加强德育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湖工大党字〔2004〕7号、湖工大人〔2004〕8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北工业大学德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德育兼职教师是指从事“两课”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教育和就业指导四个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其人事编制在管理岗位的人员。 一、聘任遴选范围及任职条件 (一)遴选范围 德育兼职教师原则上从我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干部队伍中择优聘任。 (二)基本条件 竞聘德育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且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2.年龄离法定退休时间一年以上; 3.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以及高校教师系列或者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优先条件 具有相关研究生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或经过半年以上的脱产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者,可优先聘任为德育兼职教师。各类德育兼职教师其它优先聘任条件如下: 1.“两课”教育兼职教师 三年内曾经担任过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且任职后能够承担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等德育课程者;具有相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者;具有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文史类学科背景者。 2.心理健康教育兼职教师 三年内担任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具有承担心理健康课教学与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实践和心理健康问题研究者;原为心理健康教育兼职教师,后担任党群部门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能够承担相应的教学和科研任务者。 3.军理理论教育兼职教师 三年内担任过军理理论兼职教师或大学生军训指导员工作,具备军事专业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者;从军事院校毕业或地方院校国防教育专业毕业,且能够承担相应的教学和科研任务者。 4.就业指导兼职教师 从事就业指导或相关工作,具有承担就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教育研究的能力者;或者从事过毕业生就业工作(或人事工作),后担任党群部门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能够承担相应的教学和科研任务者。 二、德育兼职教师岗位的基本职责 (一)教授岗位基本职责 1.负责本学科方向的学科建设、规划及实施;掌握本学科(或方向)国内外发展的最新趋势,能够提出对学科前沿有较大影响的研究课题,带领本学科(或方向)进入省内一流学科的行列; 2.任期内完成所在学院或部门下达的额定教学工作量,讲授一门以上的课程,并承担指导本学科教学实践环节的任务;任期内筹划组织一次本学科学术活动; 3.在所负责的学科(或方向)组织和领导一个学术梯队,任期内完成学院或部门下达的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任务; 4.承担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任务,承担教材建设、年轻教师培养、审核新进教师等工作;任期内参加本学科青年教师教学听课二次以上。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任期内年教学质量测评均为良好及以上; 5.任期内承担省部级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排序前3名)。同时,任期内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及以上,1篇为国内学术核心刊物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有刊号的论文集);或者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5万字以上,或任主编或副主编,出版优秀著作、教材一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6.任期内科研到帐经费1.0万元,或者公开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1篇,或者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教)研成果三等奖1项。 学院和部门在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教授的科研任务可作适当的调整。 (二)副教授岗位基本职责 1.参与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及实施;掌握本学科(或方向)国内外发展的最新趋势,能够提出对学科前沿有较大影响的研究课题,协助学科带头人带领本学科(或方向)进入省内一流学科的行列; 2.任期内完成所在学院或部门下达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为本科生讲授一门以上的课程,并承担指导本科生实践教学环节的任务;完成学院或部门下达的指导助教或协助指导讲师的任务; 3.参与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革新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承担本学科的教研室建设,参与教材建设、年轻教师培养、审核新进教师等工作,任期内参加本学科青年教师教学听课二次以上。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任期内年教学质量测评均为良好及以上; 4.任期内承担省部级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及以上(排序前3名);同时,任期内公开发表学术研究(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及以上,1篇为国内学术核心刊物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有刊号的论文集);或者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4万字以上,或任主编或副主编,出版优秀著作、教材一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5.任期内科研到帐经费0.6万元,或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1篇,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2)获得校级以上科(教)研成果三等奖一项。 各学院或部门在完成当年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副教授的科研任务可作适当的调整。 (三)讲师岗位基本职责 1.参与本学科方向的学科建设、规划及实施;参与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建设与改革,参与教材建设; 2.任期内为本科生讲授一门以上的课程,并承担一定实践教学环节的任务; 3.承担教研室的建设,革新教学手段,充实教学内容,组织和指导实践教学; 4.任期内参与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以上。任期内公开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的学术研究(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5.承担班导师工作。 (四)助教岗位基本职责 1.在教授、副教授或讲师的指导下,参与各种教学活动。每学年至少参与一门必修课的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教学工作; 2.参加教研室建设,协助组织和指导实践教学环节; 3.任期内参与科研(教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公开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的学术研究(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 4.承担班导师工作。 三、竞聘程序及聘期 (一)竞聘程序 1.德育兼职教师的竞聘由人事处牵头,经济与政法学院、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成立德育兼职教师任职条件考核领导小组; 2.由竞聘者本人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3.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考评,确定聘任人选,报请校领导审批; 4.公布聘任结果。 (二)聘期 根据学校教师聘任相关规定,德育兼职教师聘期为三年,起止时间以聘书为准。在聘任期间,受聘人工作性质若发生重大变化,聘任合约自动取消。 四、德育兼职教师的考核 (一)考核依据 1.《湖北工业大学教师职务考核暂行办法》; 2.《湖北工业大学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合同书》和《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年度分解任务书》。 (二)考核程序 德育兼职教师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三年届满考核,其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述职与评议。德育兼职教师按照考核任务与要求,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然后在本学科(或教研室)等基层组织范围内公开述职,并进行评议; 2.考核与定等次。相关单位或部门评审考核小组在充分听取基层组织评议的意见基础上,做出综合考核意见,并提出建议考核等次; 3.审核与审定。人事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单位或部门评审考核小组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考核等次,报校领导审定; 4.考核结果归档。考核结果公布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兼职教师聘任依据。 (三)考核等次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1.兼职教师年度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种,届满考核只定合格与不合格两种等次; 2.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不合格),不再聘任;届满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一次聘任中不能参与竞聘或作降级聘任处理。 五、德育兼职教师的管理 德育兼职教师的管理归口到学校相关的学院和部门。其中“两课”教育兼职教师归口经济与政法学院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兼职教师归口学生工作部管理,军事理论教育兼职教师归口武装部管理,就业指导兼职教师归口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管理。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5年10月9日,湖工大人〔2005〕19号文件发布)
湖北工业大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和本校在册职工退役子女。 第三条 我校从2006年起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安置就业、有偿转移和经济补助安置的安置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含本校在册职工退役子女),通过竞聘上岗,学校安置就业。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身心健康。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和二等功以上及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 (三)服满三期以上的复员士官。 (四)因战因公被评为五级以下的伤残军人。 第五条 凡不具备第四条中(一)、(二)、(三)、(四)款的,由社会统筹安置下达计划的城镇退役士兵和本校在册职工退役子女须分别报经湖北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和洪山区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备案,学校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转移和经济补助办法安置。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5年12月20日,湖工大人〔2005〕37号文件发布)
湖北工业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聘兼职教师是我校师资队伍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发挥校外优秀学者、专家和杰出人才对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以及补充高层次师资力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发挥外聘兼职教师的作用,规范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外聘兼职教师分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授课教师等四类。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外聘兼职教师。外聘兼职教师以聘任协议书为依据,实行合约管理。 第二章 聘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名誉教授聘请对象一般应为具有下列条件的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学术界公认; 3.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客座教授聘请对象一般应为具有下列条件的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 2.学术造诣较深,在某一学科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3.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一般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4.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兼职教授的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知名度; 3.能够为我校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等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4.能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或为人才培养提供实践基地; 5.能够每年示范性地讲授一门课或至少做两次以上的学术报告。 第七条 兼职授课教师(含校内退休教师)的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较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高校课程教学经验。 第八条 对于来自国内外的工商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热心我校的教育事业,在政治影响力、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能够给予我校以具体支持者,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放宽聘请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外聘兼职教师在聘任期内要积极为学校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学术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要积极为学校技术成果转让、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牵线搭桥以及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聘任期内,要定期或不定期来学校作专题报告或讲座,或者指导或合作进行重大项目的研究。 第十一条 兼职教授在聘任期内要履行协议规定内容;指导我校某一学科建设,确定科研方向,协助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科研课题;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合作指导研究生;每年做学术报告1~2次;参加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兼职教授在我校应有一定的年工作日要求。 第十二条 兼职授课教师应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并应参加所在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外聘兼职教师的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并提供包含个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科研成果、论文及获奖等情况的附件材料,由学院(部)负责人签署聘任意见后报送校人事处。 第十四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由人事处进行初步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报校长审批,并由校长颁发聘书,签订聘任协议;兼职授课教师由各学院(部)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批,由学院(部)负责人颁发聘书,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保证外聘兼职教师的质量和聘请工作的严肃性,不得申报聘请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需严格审批。应尽量避免与其它高校在同一时期同时聘请同一人士作为外聘兼职教师。 第十六条 外聘兼职教师一般按被聘教师的原有职务聘任,确因工作需要,拟聘请教师职务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对其是否能履行好教学、科研工作职责进行认真考核。 第十七条 外聘兼职教师在受聘期间,各学院(部)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请的兼职教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外聘兼职教师的年度及聘期考核工作由所在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完成。 第十八条 外聘兼职教师在受聘期间,经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的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五章 聘期和待遇 第十九条 外聘兼职教师聘请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名誉教授一般无固定聘期,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五年,兼职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授课教师视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聘期。聘请期满,可视情况申请续聘。 第二十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不定期来学校讲学、讲座,其酬金按所承担的工作而定。 第二十一条 来校仅作科研合作的兼职教授,其酬金由所在学院(部)课题组支付;来校仅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兼职教授,其酬金纳入学校课酬之列,课酬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由研究生处、人事处审核发放。 第二十二条 兼职授课教师的课酬,由聘任学院(部)从学校划拨的包干经费中支付,提高课酬标准部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从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每年年底由人事处统一安排慰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6年2月24日,湖工大人〔2006〕2号文件发布)
湖北工业大学人事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发展的整体要求,优化我校教职工队伍结构,使人事调配管理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人事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调入(接收毕业生) 第一节 调入(接收毕业生)原则 第二条 以学科建设需求为主。人员调入(接收毕业生)应以满足学科建设的需要为主,积极引进教学和科研骨干为主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择优录用。调入人员(接收毕业生)应具备优良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健康的身体。人员调入(接收毕业生)应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编制管理。人员调入(接收毕业生)均应在学校下达的人员编制和年度进人计划内进行。 第五条 非教学科研人员以校内调剂为主。非教学科研人员的调配原则上由校内调剂解决。确需补充人员的,从应届优秀毕业生中选拔。 第六条 按程序办事与特事特办相结合。因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急需调配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直接由人事处办理调配手续。 第七条 执行国家政策。凡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节 调入人员基本条件 第八条 学历要求。除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生导师和因特殊需要等情况外,调入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年龄要求。 (一)调入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5周岁以下。 (二)调入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年龄原则上控制在35周岁以下。 (三)调入人员属学校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或博士生导师的,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学校接收复员退伍军人的基本条件,按《湖北工业大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湖工大人〔2005〕37号)文件执行。 第三节 接收毕业生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专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为中共党员。一般应从应届硕士研究生中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 从事非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生留校,专业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均应在班级前十名并取得相应专业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四条 在接收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时,其接收基本条件参照调入人员基本条件执行。 第四节 调入(接收毕业生)程序 第十五条 拟定计划。每年12月底以前,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结构和缺编情况,将次年度调入人员(接收毕业生)需求计划以书面的形式报人事处。经人事处汇总、审核、调整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人事处对拟调入人员(接收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各用人单位也可在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前,对拟调入人员(接收毕业生)的资格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组织考核。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拟调入人员(接收毕业生)进行全面考核,参加考核的人数不少于6人(含用人单位负责人和人事处1人)。 (一)属教学、科研岗位的,另需要教务处或科技与产业处派人参加考核,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还需宣传部派人参加考核; (二)属专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的,按学校相应规定组织考核; (三)属其它岗位的,人事处负责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派人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 填表。拟调入人员(接收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拟进人员(调入、毕分)登记表”(以下简称“调入、毕分登记表”),作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调入(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还应如实填写“业务考核登记表”。 第十九条 审核。用人单位负责人在登记表的相应栏签署明确调入(接收毕业生)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对拟调入人员(接收毕业生)出具的有关书面材料(包括简历、文凭、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明、成果证书等)是否属实进行审核。审核属实并经人事处办公会通过的拟调入人员(接收毕业生),由人事处处长在“调入、毕分登记表”相应栏中签署同意调入(接收)意见。 第二十条 体检。人事科负责通知拟调入人员(接收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来校医院体检。 第二十一条 报批。对经审核和体检合格的拟调入人员(接收毕业生),人事处将其“调入、毕分登记表”送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签。接收应届毕业生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调入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调入(接收毕业生)。调入时,人事处向拟调入人员所在单位发函商调、审核档案,按规定向政府人事部门报批。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调入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后发调令;接收毕业生时,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拟接收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其它相关协议,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报到。调入人员持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和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材料到人事处报到;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户口迁移证等有关证件和材料到人事处报到。 第二十四条 试用(见习)。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行见习(试用)期制度,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转正。试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调入人员(接收毕业生),由学校正式录(聘)用,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聘用(任)合同兑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因学科建设的特殊需要,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可直接由人事处安排到相关单位工作。 第三章 调出(辞职) 第一节 调出(辞职)原则 第二十七条 保持学校人才相对稳定。为确保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教学科研队伍相对稳定,严格控制教学科研人员中高职称、高学历人员调出。 第二十八条 优先留用教学科研人员。凡夫妻双方均在我校工作的,若在教学科研岗位的一方要求调出(辞职),其配偶不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一般应同时调出(辞职)。若属照顾性调入(接收)的人员,其配偶调出(辞职)时必须随之一同调出(辞职)。上述人员凡与学校签有协议的,应严格按协议执行。 第二节 调出(辞职)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 凡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及各类调入人员,均应在我校履行一定年限的服务期,服务期一般为五年(见习期除外)。 第三十条 作为人才引进的教学科研人员,除在引进时已通过协商确定服务期的以外,应根据学校提供的一次性安家费和科研启动金数额不同,按下列年限履行服务期: (一)学校提供一次性安家费在五万元及以下或科研启动金文科在三万元及以下、理工科在十万元及以下的,履行六年服务期; (二)学校提供一次性安家费在五万元以上八万元及以下或科研启动金文科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及以下、理工科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及以下的,履行八年服务期; (三)学校提供一次性安家费在八万元以上或科研启动金文科在十万元以上、理工科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履行十年服务期。 第三十一条 未履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服务期或服务期限未满者不予调出(辞职)。对个人坚持要求调出(辞职)者,经批准后,须向学校交纳服务期补偿费并退回学校发给个人的科研启动金、安家费、购房补贴等费用后,方可办理调出(辞职)手续。服务期补偿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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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学位) |
本科 |
硕士 |
博士(含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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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补偿费(元/年) |
2000 |
4000 |
6000 |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向、在职培养的博士、硕士生毕业后,须重新履行五年的服务期。学习期间要求调出(辞职)的,视同毕业后未履行服务期。未履行服务期或服务期未满者,不予调出(辞职)。与学校签有协议者,严格按协议执行。上述人员确有特殊情况坚持调出(辞职)者,经批准后,须交纳服务期补偿费,并退回学校发给个人的安家费、科研启动金和报销的学费等,若属全脱产学习性质,还应退还学习期间的工资(其中学费和工资按每年20%递减计算)后,方可办理调出(辞职)手续。服务期补偿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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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硕士 |
博士(含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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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补偿费(元/年) |
5000 |
8000 |
第三十三条 凡由学校提供经费或占用学校指标进修、培训的人员,若要求调出(辞职),必须按一定比例偿还培训费,偿还比例按每年20%递减。 第三十四条 对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在申报前与学校签订重新履行服务期限的协议,服务期为五年。教师、科研及其他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签协议,但评聘后仍须履行五年服务期。作为人才引进的教学科研人员,经学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后须履行与第三十条相应年限的服务期。在履行服务期间,一般不得调出(辞职)。确有特殊情况坚持调出(辞职)者,经批准后,必须交纳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期补偿费及学校发给个人的有关津贴,方可办理调出(辞职)手续。服务期补偿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
专业技术职务 |
中级 |
副高 |
正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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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补偿费(元/年) |
2000 |
5000 |
10000 |
第三节 调出(辞职)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个人申请。凡要求调出(辞职)的各类人员,均须本人提出书面的调出(辞职)申请,详细阐明调出(辞职)原因和去向。申请调出(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调出(辞职)申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核。申请调动者所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做好本人思想工作,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个人申请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及其所在单位人员结构状况进行审核。若申请调出(辞职)人员为处级干部,须报组织部门签署意见。 第三十七条 集中研究。根据工作岗位实际情况,教师、科研人员调出(辞职)事宜每学期末集中研究一次,其他人员调出(辞职)每月研究一次。 第三十八条 审批。对教学、科研人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处级干部由组织部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调出(辞职)手续。经批准同意调出(辞职)者,在完成相应岗位工作任务和履行各类相应赔偿后,由人事处办理调出(辞职)手续。 第四十条 离校期限。调出(辞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一般不得超过15天。超过期限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有权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校内调配 第一节 校内调配原则 第四十一条 人尽其才。校内人员的调配要有利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能充分发挥个人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合理流动。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一般应由超编单位向缺编单位流动。缺编单位补充人员,应优先在校内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中选用,若确无合适人选,可在校内公开招聘。对上岗后试用不合格的可退回原单位或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四十三条 竞聘上岗。校内部门(单位)间的人员调配,原则上按照校内竞聘上岗的程序进行。若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特殊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区分编制。严格控制非全民事业编制人员调入全民事业编制单位工作,若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入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节 校内调配程序 第四十五条 在各部门(单位)内部变更工作岗位,如不涉及改变编制类别、职务和改变工种等情况,可由所在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聘任原则进行调配,同时报人事处备案。凡涉及改变编制、工种的,须经人事处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部门(单位)间的人员调配,在征求拟调入(出)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意见基础上,经人事处同意后,报调入(出)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和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校内竞聘按照学校关于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执行。竞聘到新岗位的人员应与原聘用单位办理解聘手续,与调入单位重新签订聘任合同,按新聘岗位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八条 凡校内待聘人员自愿到临时岗位上工作的,学校予以支持并及时替换相应临时用工人员。用人单位对这类人员的使用,可采取上岗试用或先培训后上岗再试用的方式,对试用不合格者,退回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章 调配纪律 第四十九条 学校人事、组织部门,必须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做到任人为贤、办事公道,不得以权谋私。 第五十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顾全大局,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人事调配政策及有关规定,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切实做好拟调出(辞职)、出国(境)等各类流动人员的考勤工作,对不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的,应及时报人事处。若未按规定报送,给学校带来的损失,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考勤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已批准调出(辞职)的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期间,应完成原承担的额定工作量。如未履行岗位职责,从批准调出(辞职)的下月起,停发其工资及其它待遇。 第五十三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者,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及其它待遇,并按旷工处理,超过15天不回原岗位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十四条 自动离职处理人员的人事档案暂由校人事档案室保管,若当事人要求调走档案,须按本办法补交服务期补偿费,退还学校提供的科研起动金、安家费、购房补贴等有关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档案管理费后方可办理。 第五十五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与学校签有各类协议(合同)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回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工学院人事调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湖工人字〔2002〕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6年3月15日,湖工大人〔2006〕7号文件发布)
湖北工业大学“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人〔2000〕008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目的在于切实加强我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 第三条 学校成立“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招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特聘教授岗位设置、招聘与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特聘教授设岗学院确定院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协助人事处工作。 第四条 岗位设置 1.设岗学科及职数。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每一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岗12个。 2.岗位性质。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五年一期,分期设置。 3.岗位设置条件。 (1)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及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 (2)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学术上近期可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重点建设学科或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3)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院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及综合实力,并能为特聘教授岗位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 4.岗位设置申报与评审。 (1)根据学校通知,有关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湖北省高等学校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申请表》及相应附件材料(含多媒体附件); (2)校人事处组织学术委员会(或部分同行专家)对学院的设岗申请进行评审,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向省教育厅申报设岗学科; (3)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湖北省高等学校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由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上岗条件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最高不超过50周岁,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优秀的学术素质,能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3.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了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显著成绩; 4.具有发展潜力,在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6.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和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六条 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任期内指导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或硕研究生5名以上(含5名); 2.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指导和帮助本学科中青年教师提高教学、科研水平,造就一个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学术群体; 3.根据本学科建设与发展目标,提出实施方案,经过3~5年的努力,在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上达到更高一个档次,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4.任期内至少主持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如“863”、“973”项目),个人科研到帐经费年均20万元(人民币,下同);或至少主持一项省级重大科研项目,个人科研到帐经费年均50万; 5.任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并在国外学术刊物或国内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6篇以上应被SCI、EI、ISTP中之一所检索。 6.任期内每学年须就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研究动态作两次以上的学术报告。 第七条 岗位待遇。 1.聘期内享受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专项资金支付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 2.正式调入的特聘教授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医疗、福利等待遇外,受聘期间同时享受校内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津贴、学术津贴和业绩奖酬金; 3.学校提供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1:1)、实验室建设费100万元,科研启动基金50万元,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学术骨干或研究助手; 4.正式调入的特聘教授除提供180平方米住房一套外,还一次性提供安家费5万元,并帮助配偶安排工作和子女入学、入托。 第八条 招聘程序。 1.通过校园网等媒体向国内外公开已获准设置的特聘教授岗位的招聘条件; 2.设岗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推荐人选; 3.由三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 4.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特聘教授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 5.经校“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招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推荐人选; 6.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湖北省高等学校“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及相关材料,由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聘任与考核。 1.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与条件。聘任合同和聘书副本须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厅备案。 2.特聘教授聘期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聘三年,考核合格的续聘二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3.特聘教授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学校每年对受聘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特聘教授须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汇报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报校特聘教授招聘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发放“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的有关规定,学校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有关同行专家对我校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期中考核评估和聘期届满考核评估。对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特聘教授,经省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和省教育厅批准后,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5.对在任期内做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学校另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湖工人〔2001〕24号同时废止。
(2006年4月12日,湖工大人〔2006〕9号文件发布)
湖北工业大学教职工离退休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教职工的离退休人事管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中尚未执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 第二章 退休与退职 第三条 凡属干部编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退休。 1.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且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且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四条 凡属工人编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退休。 1.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职。 第三章 延聘与返聘 第六条 教授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根据我校情况,教授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学校审查,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男性最高不超过六十三周岁,女性最高不超过六十周岁,博士生导师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七条 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中,原所担任的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最高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特殊情况需要留任的,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竞聘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且任副处或副高级以上职务满五年的,本人自愿,用人单位可根据个人的身体和工作状况,提出适当延长工作时间的申请。经聘任部门审核,学校批准,上级备案,在本聘期内最多可继续工作一年。 第九条 除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外,其他人员凡达到退休年龄的,都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个别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离开岗位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返聘,但时间不超过一学期。 第四章 离、退休费 第十条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金额计发。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及以上的,退休费按两项之和的95%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男性同志按90%计发,女性同志按95%计发(系指女性到龄正常退休,因病提前退休者只能与同条件男性同标准计发);工作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75%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55%计发。 第十二条 工改以后退休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5〕5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工人,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按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费。 第十三条 在高等学校(包括中小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校)工作的教师,男性任教满30年,女性任教满25年,其退休费按100%计发。 第十四条 工龄满30年的归侨职工,其退休费按100%计发。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按100%计发退休费系指正常退休,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者不按此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退休时保持荣誉者,享受每月80元荣誉津贴;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退休时保持荣誉者,享受每月60元荣誉津贴。 第十七条 多次获得不同层次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按其获得最高层次的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返聘人员的工资由退休费、校内岗位津贴和在职时国家工资与退休费之差三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提高其退休费标准15%。 1.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含科技成果奖,下同)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2.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提高其退休费标准10%。 1.获得省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2.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并保持荣誉者。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提高其退休费标准5%: 1.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三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2.获得地市州和省直主管厅、局科技进步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被地市州或省直系统批准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并保持荣誉者。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1.国家各部委与人事部联合给予表彰奖励的非劳动英雄; 2.经省、地、市、州政府(行署)人事部门审核,以同级党委、政府(行署)名义给予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人员; 3.省直各部门与人事厅联合给予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人员; 4.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非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 5.经省人事厅核实,认定符合地厅级以上机关给予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5%;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10%。 第二十四条 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 第二十五条 提高标准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其中,因同一事迹被多级领导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提高退休待遇按最高一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过行政开除留用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已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如受到上述处分者,应取消其提高的退休费标准。 第六章 退休手续的承办、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各单位人事管理和工作安排,人事处每年年初(或学期末)将本年(或下学期)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及到达时间通知各用人单位。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主动安排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谈话,同时将《教职工退休呈报表》交其填写,基层单位提出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将退休情况分送财务处、用人单位、校医院及离退休工作处。凡应当按时退休的教职工又未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必要时,可以由执行部门直接办理离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通知本人。 第二十八条 部分需要延聘工作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必须由所在单位将延聘报告(明确延聘理由及时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作为延聘依据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人事处,经校领导研究后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批。对未获批准的均应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达到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所有关系转至离退休工作处,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管理。凡被批准延聘的人员,在延聘期间,其党组织关系、工会关系、行政关系均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制定本办法依据如下文件: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 3.《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的实施意见》(鄂人专〔1992〕82号) 4.《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受地厅级以上表彰奖励人员退休费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1993〕34号) 5.《关于提高教龄满三十年教师退休费待遇的通知》(鄂人险〔1994〕76号) 6.《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1995〕018号) 7.《关于贯彻工龄满30年归侨职工退休费待遇的通知》(鄂侨办会字〔1995〕0l号) 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1996〕295号) 9.《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 10.《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鄂人〔2003〕12号) 11.《关于彻底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决定的通知》(鄂工发〔2001〕10号) 12.《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发布)。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以前,1993年10月以前退休,未参加工资套改人员,仍按国家、省政府等有关文件规定比例计发退休费。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3号、鄂人〔1995〕018号、鄂人险〔1994〕76号、鄂侨办会字〔1995〕0l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比例计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工学院教职工离退休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湖工人字〔1998〕18号)、《湖北工学院教职工离退休人事管理补充规定》(湖工人〔2003〕8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6年6月29日,湖工大人〔2006〕17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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