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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实施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25
 

  为进一步适应我校人事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对新进教职工中本科及以下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在中级及以下的各类人员,一律按聘用合同制进行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暂不纳入人事代理制范围。
第二条  凡我校以聘用合同制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其档案及人事关系由湖北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托管期间,其档案、保险等管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三条  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教学、科研、管理和专技等岗位聘期一般为5年(不含见习期),工勤等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若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岗位发生变化,应先解除原聘用合用,根据新岗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条  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若在聘期内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评(聘)为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档案及人事关系不变,仍由湖北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第五条  学校负责按国家政策为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医疗及其它按国家政策应缴纳的保险金,将根据其在高校推行情况逐步实施。
第六条  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的待遇,由学校根据聘用人员所聘岗位确定。
第八条  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能否续聘,将根据湖工大党字〔2004〕7号文件精神,择优聘用。受聘人在聘期内,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上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工学院实施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湖工人〔2003〕22号)同时废止。


(2005年10月18日,湖工大人〔2005〕26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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