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教监〔2005〕2号),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制定我校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制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我校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我校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各类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的校领导是相应的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直接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 纪委书记是我校招生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承担监管和协调的责任。 二、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研究生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工程技术学院、商贸学院、监察室等涉及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的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是分管招生、录取和考试相关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招生、录取和考试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负直接责任。 三、有关校领导及上述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校及本单位(部门)参与招生、录取和考试的工作人员违反高校招生、录取和考试管理规定,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的,负有领导责任。 四、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因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和考试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受到党纪政纪的查处并实行责任追究。对需要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追究校领导的由校党委研究,报省纪委进行责任追究;需追究校党委管理的干部,由校纪委提出初核意见,报校党委实行责任追究。 五、校监察室对因违反高校招生、录取和考试管理规定,需要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而未实行责任追究的,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校党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招生工作。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7月7日,湖工大党字〔2005〕33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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