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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及其它各种贷款、合资、捐款等资金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和装饰、修缮工程项目(指单项工程经费在0.5万元以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从投资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处就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实施全程跟踪审计。未经审计,各级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手续。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是全面了解和记录工程的实际情况,为工程决算提供依据。跟踪审计主要是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和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进行跟踪,待工程项目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为保证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会议,必须安排审计人员参加。
第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跟踪审计:
1.工程项目招标前的跟踪。审查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投资来源是否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是否落实,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2.招标程序的跟踪及招标文件的审核。审查编制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投标施工单位承诺的工程质量、工期、取费等级、付款方式、保修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全面、可信、合理、合规。
3.合同审核。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满足学校最大利益原则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供学校洽商及签约部门参考;正式合同经学校和施工方签章生效3日内送审计处备案。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跟踪审计:
1.隐蔽工程的跟踪。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地基验槽、基础结构、中间结构、竣工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审计处派人参与验收。未经审计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封闭,自行封闭的工程可不予认可。
2.材料及设备的跟踪。审核主要材料及设备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价格是否合理。
3.工程变更跟踪。审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了学校关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改、变更设计管理的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调查、分析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方案,如果属于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建议学校向设计单位提出索赔。
4.索赔跟踪。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协助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预防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内容,查阅施工合同、跟踪日记、施工记录、往来文件、会议记录、现场照片等索赔证据,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处理索赔事件;因施工单位的过失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等,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向学校提出反索赔的建议。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应在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中为跟踪审计提供相关工程资料,便于审计部门及时作好跟踪审计工作(开工前需提供: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评标办法、开标后标底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施工图纸等资料;施工阶段需提供:变更内容批准文件或报告、变更预算书和图纸等资料)。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的决算审计:
1.审核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全面、合法,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价格是否合理,取费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2.审核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所报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全、字迹不清、签证不明确的审计处不予认可。签证单应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并经过建设单位指定的现场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所有的签证单应一次性提交审计处,不规范、不明确和补交的签证单,均为无效签证单。
3.审核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4.审核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合法、合规,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挪用转移投资、虚列投资等问题。
5.工程竣工决算资料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后,审计部门才接受对决算进行审计。
第九条  工程项目一般不采用经费包干合同,对少数适合签订包干的项目,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必须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组织预算审计。包干工程竣工后,由审计处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决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擅自签订经费包干施工合同,违反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在竣工结算前,基建工程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70%,若预付款不按规定控制,且数额超过审计后的工程结算款时,其超过部分由当事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校内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总投资1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跟踪审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跟踪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工作,凡送审决算金额高于实际审结金额5%的部份,由施工单位支付审计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要及时组织、安排审计的实施,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大型工程二个月内)完成审计任务(不含审计协调时间)。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处要严格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对于未经审计就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或将单项工程分解为若干个低于0.5万元的工程予以结算等逃避审计监督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为加强审计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据上级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审减的建设、修缮经费中提取5%用于审计业务支出和奖励审减有功人员,经费的管理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发布的《湖北工学院关于对基建、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的规定》(湖工审计〔2003〕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湖工大审〔2005〕2号文件发布,20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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