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设置工作,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是学校在学院(部)之下设立的教学、科研工作组织,为学校基层学术组织;直接受学院(部)党政的统一领导,其主要形式为系(课部)、研究所(基地)和实验中心。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变更 第三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设置 (一)设置条件 1.在学院(部)内,一般以学科(专业)为基础设置系,以公共课程为基础设置课部。其设置条件为:有已招收学生的学科(专业)或面向学校多个专业开设的公共类课程,且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和开展教学工作的条件; 2.在学院(部)内,一般以某一研究领域为单位设置研究所(基地)。其设置条件为: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相对稳定和充足的科研经费或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条件; 3.在学院(部)内,一般可设置一个实验中心。其设置条件为:有一定数量的公共课、专业课或综合实验室,且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4.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设置要保证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中心等按原有的方式运行; (二)设置程序 学院(部)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统筹规划,提出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设置方案,经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第四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变更 因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教学科研基层组织需调整、撤销或合并的,由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职责 (一)系(课部)的职责 1.组织制定本系(课部)培养计划、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革新课程体系; 2.组织、协调、安排本系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工作; 3.组织本系(课部)的教学研讨,提高教学质量; 4.承担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任务,接受并完成各级各类检查和评估工作; 5.提出本系(课部)教师培训、进修、引进建议计划,协助学院(部)做好教师年度考核和引进教师的考核工作; 6.指导本学科(专业)的实验室建设; 7.完成学校、学院(部)布置的其它工作。 (二)研究所(基地)的职责 1.组织本研究领域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学术交流活动; 2.完成学校、学院(部)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 3.落实本研究领域的研究生培养工作; 4.承担本研究所(基地)的建设任务,接受并完成各级各类检查和评估工作; 5.完成学校、学院(部)布置的其它工作。 (三)实验中心的职责 1.组织、协调、安排本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工作; 2.根据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和实验指导书等; 3.完成本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建设任务,接受并完成各级各类检查和评估工作; 4.提出本实验中心的人员培训、进修建议计划,协助学院(部)做好所属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5. 负责本实验中心的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安全和卫生工作; 6.完成学校、学院(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人员构成 1.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人员一般由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以及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构成; 2.以教学工作为主的教师,一般应归口于系(课部);以科研工作为主的教师,一般应归口于研究所(基地);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归口于实验中心; 3.研究所(基地)人员的组成一般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且必须有一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章 负责人 第七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负责人的聘任 (一)任职条件 1.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热爱教育事业,团结同志,无私奉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3.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在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办事民主、公正,合作意识强。 (二)聘任程序 负责人一般设1—2人,经本组织所属人员推举,从校内产生或从校外引进,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院(部)长聘任,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负责人的责权 1.在学院(部)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内部工作机制,保障本组织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2.对学校、学院(部)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3.协助落实本组织的人员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4.负责落实本组织所属人员的业务考核、培训、进修等工作,对本组织人员的聘请、辞退及奖惩提出建议意见; 5.完成学校、学院(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管 理 第九条 在学院(部)党政的领导下,系(课部)、研究所(基地)和实验中心应相互支持、相互合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系(课部)、研究所(基地)和实验中心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4日,湖工大党字〔2005〕7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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